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份 26 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计划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 5 元。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每份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 20,000 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 180 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每份 30,000 元;

2.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每份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 40,000 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 180 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每份40,000元;

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每份累计不超过 20,000 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每份累计限额 40,000 元);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 85%领取互助金。

交纳会费档次和领取互助金标准(单位:元)

    会费标准

 

互助金标准

26元

1份)

52元

2份)

78元

3份)

104元

4份)

意外伤害

伤残互助金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意外伤害

身故互助金

30,000

60,000

90,000

120,000

因病住院期间

意外伤害互助金

40,000

80,000

120,000

160,000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自杀、自残导致的;

1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及流程

(一)互助金的申领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原件;

2.会员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

3.诊断证明书或有诊断证明章的门诊病历或CT报告单;

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 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申请会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互助金时,需提供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7.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二)互助金的申领流程:

1.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吉林省互助保障业务管理系统,进入申领业务平台,发起互助金领取申请;

2.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会员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出院诊断、事故经过等原件拍照,上传至申领业务相应提示框中;

3.根据申领业务受理权限,办事处、经办机构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办事处将互助金转入申领会员银行卡。

4.单次互助金金额未达到3000元的,仅上传申领资料原件的电子版;单次互助金金额达到3000元的(含),除上传申领资料原件的电子版,还需向办事处或代办机构申领资料的纸质版复印件。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3.为维护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4.本保障活动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本保障活动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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